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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家 標 准GB 18583--2001
室內裝飾裝修材料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
Indoor decorating and refurbishing materials Limit of harmful substances of adhesives
前 言
本標準中第3章為強制性內容,其餘為推薦性條款。本標準的附錄A、附錄B、附錄C、附錄D和附錄E為規範性附錄。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生產的產品應執行該國家標準,過渡期6個月;自2002年7月1日起,市場上停止銷售不符合該國家標準的產品。本標準由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提出。本標準由全國膠粘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上海橡膠制品研究所,中化化工標準化研究所,中國預防醫學科學院環境衛生檢測研究所,中國膠粘劑工業協會。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撫順合樂化學有限公司,漢高粘合劑有限公司,深圳固強粘合劑有限公司,上海東和膠粘劑有限公司,江甦黑松林粘合劑廠。本標準起草人:王丁林、金衛星、梅建、徐東群、沈憶華、李憲權、石玉香、龔輩凡。本標準委托全國膠粘劑標準化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本標準2001年12月10日首次發布。
1 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室內建筑裝飾裝修用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及其試驗方法。本標準適用於室內建筑裝飾裝修用膠粘劑。2 規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GB/T 601-1988 化學試劑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標準溶液的制備GB/T 606-1988 化學試劑 水分測定通用方法(卡爾·費休法)(eqv ISO 6353-1:1982)GB/T 2793-1995 膠粘劑不揮發物含量的測定GB/T 13354-1992 液態膠粘劑密度的測定 重量杯法 '3 要求3.1 溶劑型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值應符合表1的規定。表1 溶劑型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值
 項 目 指 標
橡膠膠粘劑 聚氨酯類膠粘劑 其他膠粘劑
游離甲醛/(g/kg) ≤ 0.5 -- --
苯’)(g/kg) ≤ 5
甲苯十 /(g/kg) ≤, 200
甲苯二異氰酸酯/(g/kg) ≤ -- 10 --
總揮發性有機物/(g/1) ≤ 750
注:1)苯不能作為溶劑使用,作為雜質其最高含量不得大於表1的規定o
3.2 水基型膠粘劑中有害物質限量值應符合表2的規定。表2 水基型膠粘中有害物質限量值項 目 指 標
縮甲醛類膠粘劑 聚乙酸乙烯酯膠粘劑 橡膠類膠粘劑 聚氨酯類膠粘劑 其他膠粘劑
游離甲醛/(g/kg) ≤ L 1 l 1
苯/(g/kg) ≤ 0.2
甲苯十 /(g/kg) ≤ 10
總揮發性有機物/(g/1)≤ 50

4 試驗方法4.1 游離甲醛含量的測定按附錄A進行;4.2 苯含量的測定按附錄B進行;4.3 甲苯及 含量的測定按附錄C進行;4.4 游離甲苯二異氰酸酯含量的測定按附錄D進行;4.5 總揮發性有機物含量的測定按附錄E進行。5 檢驗規則5.1 型式.檢驗本標準所列的全部要求均為型式檢驗項目。在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型式檢驗,生產配方、工藝及原材料有重大改變或停產三個月后又恢復生產時應進行型式檢驗。5.2 取樣方法在同一批產品中隨機抽取三份樣品,每份不小於0.5kg。5.3 檢驗結果的判定在抽取的三份樣品中,取一份樣品按本標準的規定進行測定,如果所有項目的檢驗結果符合標準規定的要求,則判定為合格。如果有一項檢驗結果未達到本標準要求時,應對保存樣品進行復驗,如果結果仍未達到本標準要求時,則判定為不合格。 6 包裝標誌用於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膠粘劑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明本標準規定的有害物質名稱及其含量。7 檢驗報告檢驗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a)本標準名稱和編號;b)樣品名稱、生產單位及批號;C)取樣方法;d)使用儀器名稱及型號;e)檢驗結果; :f)在檢驗過程中出現的異常情況;g)檢驗人和檢驗日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 UDC 676-76:621-798
Corrugated fibre board for export products GB 5034-85

  本標準適用於製造出口產品運輸包裝用瓦楞紙箱的瓦楞紙板(以下簡稱瓦楞紙板)。
1 朮語
1.1 瓦楞紙板
  由箱板紙和通過瓦楞輥加工成波形的瓦楞紙粘合而成的板狀物.
1.2 單瓦楞紙板
  由兩層箱板紙和一層瓦楞紙加工而成的瓦楞紙板見圖1。
1.3 雙瓦楞紙板
  由兩層箱板紙、兩層瓦楞紙和一層夾芯加工而成的瓦楞紙板,見圖2。


2 技術要求
2.1 種類
  按照瓦楞紙板的物理強度,將單瓦楞紙板和雙瓦楞紙板分別分為4種,見表1。
表1
種 類 面里紙總克重g 耐波度kgf/cm2 戳穿強度kg-cm 邊壓強度kgf/cm 粘合強度kgf/楞·10cm 水分%
單瓦楞紙板 1 400以下 8 50 4 6 11±3
2 401-500 12 65 5 6
3 500-640 16 85 6 6
4 641以上 20 100 7 6
雙瓦楞紙板 1 400以下 12 90 6 6 11±3
2 401-500 16 105 7 6
3 500-640 20 125 8 6
4 641以上 26 140 9 6
注:①水分是指瓦楞紙板離機后30-60min時的水分。
  ②表1不包括B型單瓦楞紙板和B/B型雙瓦楞紙板。
  ③各項指標均按本標準附錄A中規定的方法進行測試。
2.2 材料
2.2.1 加工瓦楞紙板使用的箱板紙,必須符合表2的技術要求。
表2
指  標 規      定
定量,g/m2 180±5% 200±5% 220±5% 250±5% 280±5% 300±5% 320±5% 360±5%
緊度,g/cm2不小於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0.72
耐用破度kgf/cm2不小於 6 6.6 6.8 7 8 10 11 12
耐折度(橫向)不小於       80 120 400 420 500
環壓強度(橫向)kg不小於 21 24 26 28 31 33 35 40
表面吸收重量,g/mw(正/反)不大於       30/60 30/60 30/60 30/60 30/60
水分,% 7-11 7-11 7-11 7-11 7-11 7-11 7-11 7-11
2.2.2 加工瓦楞板使用的瓦楞原紙,必須符合表3的技術要求。
2.2.3 加工瓦楞紙板使用澱粉粘合劑或使用具有同等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劑,不得使用硅酸鈉。
2.3 楞型
  瓦楞楞型採用表4所列的3種。
表3
指   標 規   定
125g/m2 125g/m2 125g/m2
定量,g/m2 125±4 150±4.5 180+5 -9
厚度,mm 0.22+0.03 -0.22 0.24+0.03 -0.22 0.27+0.03 -0.22
耐破度,kgf/cm2不小於 2.5 3 3.5
裂斷長(縱向),m不小於 4000 4000 4000
環壓強度(橫向),kg不小於 14 18 24
水分,% 9±2 9±2 9±2
施膠度,mm 0.5-0.75 0.5-0.75 0.5-0.75
表4
種 類 瓦楞高度,mm 楞數,個/300mm
A 4.5-5 34±2
B 3.5-4 40±2
C 2.5-3 50±2
2.4.1 瓦楞紙板粘合牢固,瓦楞規整,無臟污、裂紋、折痕等有礙使用的缺點。物理強度和水分含量必須符合表1的規定。
2.4.2 在每1m的單張瓦楞紙板上,不得有大於20mm的曲翹。
2.4.3 單瓦楞紙板的厚度,不能低於表4規定的相應瓦楞高度的上限數值,雙瓦楞紙板的厚度,不能低於相應兩種瓦楞高度的上限數值之和。
2.4.4 瓦楞紙板的規格尺寸要符合訂貨合同的規定。紙板兩端不粘合部分及不整齊部分不大於8mm。
3 驗收規則
3.1 瓦楞紙板應成批交貨。生產廠保証出廠的瓦楞紙板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出具合格証。
3.2 需方按本標準進行驗收。當發現某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可對不合格的指標進行復驗。
3.3 瓦楞紙板的破裂強度、戳穿強度、邊壓強度、粘合強度、規格尺寸、水分及厚度七項主要技術指標,有一項不合格者,則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4 包裝、運輸、儲存
4.1 生產廠應根據用戶的要求對瓦楞紙板進行包裝。
4.2 應保証瓦楞紙板在運輸過程中不直接受雨、雪、曝晒和污染的影響。裝卸時不得從高處扔下,不得使用有損產品質量的工具。
4.3 儲存倉庫應保持通風乾燥,短期露天存放必須有良好的苫、墊等防護措施。
附錄A
試驗方法
(補充件)
A.1 取樣及樣品的前處理:按GB450-79《紙與紙板平均試樣的採取及檢驗前試樣的處理方法》進行取樣和前處理。
A.2 水分含量的測定:按GB462-79《紙與紙板水分的測定法》測定水分含量。但是,取樣數量不少於50g,試樣規格150×100mm,稱重準確至0.1g。
A.3 耐破度的測定:按GB1539-79《紙板耐破度的測定法》測定瓦楞紙板的耐破度。但是,應控制試樣夾的壓力:單瓦楞紙板為4kg,雙瓦楞紙板為8kg。
A.4 戳穿強度的測定:按GB2679.7-81《紙板戳穿強度的測定法》測定瓦楞紙板的戳穿強度。
A.5 厚度的測定:按瓦楞紙板厚度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A.6 邊壓強度的測定:按瓦楞紙板邊壓強度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A.7 粘合強度的測定:按瓦楞紙板粘合強度測定方法進行測定。

  附加說明: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
  本標準由對外經濟貿易部中國出口商品包裝研究所及天津分所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沙人玉、郭連壁、宮應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瓦楞紙箱 UCD676.8 GB6543-86
Corrugated box

  本標準適用於運輸包裝用單瓦楞紙板和雙瓦楞紙板箱(以下簡稱瓦楞紙箱)。
1 分類
  瓦楞紙板箱按照使用瓦楞紙板不同的種類、包裝內裝物的最大重量及箱內尺寸之和分為30種,見表1。
表1
種類 內裝物最大重量kg 最大綜合尺寸mm 代號
紙板結構 1類 2類 3類
單瓦楞紙箱 510203040 7001000140017502000 單瓦楞 BS-1.1BS-1.2BS-1.3BS-1.4BS-1.5 BS-2.1BS-2.2BS-2.3BS-2.4BS-2.5 BS-3.1BS-3.2BS-3.3BS-3.4BS-3.5
雙瓦楞紙箱 1510304055 10001400175020002500 雙瓦楞 SD-1.1SD-1.2SD-1.3SD-1.4SD-1.5 SD-2.1SD-2.2SD-2.3SD-2.4SD-2.5 SD-3.1SD-3.2SD-3.3SD-3.4SD-3.5
  注:紙箱的綜合尺寸,是指其內尺寸長、寬、高之和。其中1類箱主要用於出口及貴重物品的運輸包裝;2類箱主要用於內銷產品的運輸包裝;3類箱主要用於短途低廉商品的運輸包裝。
2 基本箱型和代號
  見附錄A
2.1 本標準規定的箱型代號由四位數字組成.附錄A中的圖表示各種紙箱的基本式樣,每個圖有一個四位數字的代號,代號中前兩位數字表示箱型種類后兩位數字表示同一類箱中不同的紙箱式樣。
2.1.1 開槽型紙箱(02型)
  為最常用的外包裝紙箱,基本上由一片瓦楞紙板組成,通過釘合或粘合等方法將接縫封合製成紙箱,有頂部及底部折片(俗稱上、下搖蓋)構成箱底和箱蓋。運輸時可以折疊平放,使用時箱蓋封合。
2.1.2 套合型紙箱(03型)
  由幾頁箱坯組成的箱,其特點是箱體與箱蓋(頂蓋、底蓋)分開,使用時,箱蓋和箱體是套接的。
2.1.3 折疊型(04型)
  通常由一片瓦楞紙板組成,折疊而成箱的底,不用釘合或粘合。
2.2 也可根據要求訂貨合同所規定的其他型式製造。
3 紙箱附件
  為提高對內裝物的保護力,允許用隔擋、襯墊、底座、模切件等紙箱附件,這些附件的種類和代號見附錄B。在具體的產品用箱技術文件中應對所用附件的種類、代號及其用料、尺寸、結構等作出規定。
4 尺寸規定
4.1 用紙箱的內尺寸長、寬、高表示紙箱的規格,並按下列順序和代號給出尺寸,單位用毫米。
  a.長度(L):箱內底面積長邊尺寸;
  b.寬度(B):箱內底面積短邊尺寸;
  c.高度(H):箱內頂面到底面尺寸;
4.2 根據內裝物的重量和尺寸,優先選用GB4892-85《硬直方體運輸懈裝尺寸系列》規定的以下底面積外尺寸:400×600;400×300;400×200;400×150;300×200;300×133;300×100;200×150;200×133。
  也可根據被包裝物品的特點選用其他的尺寸。
4.3 箱子長、寬之比建議不大於2.5:1;高、寬之比不大於2:1並不小於0.15:1。
5 技術要求
5.1 紙箱的內裝重量、綜合尺寸及對應的紙板種類應符合表1和表2的規定。
5.2 製造瓦楞紙箱使用的瓦楞紙板見表2,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GB6544-86《瓦楞紙板》的規定。
表2
名稱 類別 瓦楞紙箱代號 瓦楞紙板代號
單瓦楞紙箱 1 類 BS-1.1BS-1.2BS-1.3BS-1.4BS-1.5 S-1.1S-1.2S-1.3S-1.4S-1.5
2 類 BS-2.1BS-2.2BS-2.3BS-2.4BS-2.5 S-2.1S-2.2S-2.3S-2.4S-2.5
3 類 BS-3.1BS-3.2BS-3.3BS-3.4BS-3.5 S-3.1S-3.2S-3.3S-3.4S-3.5
雙瓦楞紙箱 1類 BD-1.1BD-1.2BD-1.3BD-1.4BD-1.5 D-1.1D-1.2D-1.3D-1.4D-1.5
2類 BD-2.1BD-2.2BD-2.3BD-2.4BD-2.5 D-2.1D-2.2D-2.3D-2.4D-2.5
3類 BD-3.1BD-3.2BD-3.3BD-3.4BD-3.5 D-3.1D-3.2D-3.3D-3.4D-3.5
5.3 釘合瓦楞紙箱應使用帶有鍍層的低碳鋼扁絲,扁絲不應有鏽斑、剝層、龜裂或其他使用上的缺陷。
5.4 粘俁瓦楞紙箱使用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相同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劑。
5.5 紙箱尺寸偏差見表3。
表3
種類 1類箱 2類箱與3類箱
    綜合尺寸不大於1000mm 綜合尺寸大於1000mm
尺寸偏差mm ±3 ±5 單瓦楞箱 雙瓦楞箱 單瓦楞箱 雙瓦楞箱
±3 ±5 ±4 ±6
  對於有特定要求的紙箱可由供需雙方協商制定。
5.6 箱體主正,表面不允許有明顯的損坏和污跡,切斷口表面裂損寬度不超過8mm。
5.7 箱面印刷圖字清晰,深淺一致,位置準確,必須在箱蓋內印刷紙箱製造廠名稱或代號。
5.8 紙箱接頭釘俁搭接舌邊寬度35-50mm,金屬釘應沿搭接部分中線釘合,採用斜釘(與紙箱立邊成45°角)或橫釘,箱釘應排列整齊、均勻,單排釘距不大於80mm,釘距均勻,頭尾釘距底面壓痕邊線不大於20mm。釘合接縫應釘牢、釘透,不得有疊、翹釘、不轉角等缺陷。
5.9 紙箱接頭粘合搭接舌邊寬度不小於30mm,粘合劑使用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相同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劑。粘合接縫的粘合劑塗布應均勻充分,以致面紙分離時接縫依然粘合不分,同時,也不應有多餘的粘合劑溢出接縫。
5.10 瓦楞紙箱的壓痕線寬度,單瓦楞紙箱不大於12mm,雙瓦楞紙箱不大於17mm,折線居中,不得有破裂斷線,箱壁不允許有多餘的壓痕線。
5.11 瓦楞紙箱搖蓋經開、合180°往復5次以上,1、2類箱面層和里層都不得有裂縫,3類箱板外面層不得有裂縫,內面層裂縫長度總和不得大於70mm。
5.12 瓦楞紙箱可根據供需雙方的協定進行表面防潮處理。
5.13 瓦楞紙箱的機械性能包括抗壓強度,耐衝擊強度、抗轉載強度等,在每種具體產品用瓦楞紙箱的標準或技術要求中明確規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6 試驗方法
6.1 已製成的瓦楞紙箱,根據紙箱種類及需要,應進行紙板性能試驗,如有需要可進行紙箱強度試驗。
6.2 測紙箱內尺寸時,把紙箱撐開成型、相鄰面夾角90°量取搭接舌迷以外的、構成長寬兩面間的距離(內尺寸)為箱長(L)、箱寬(B),量取構成箱高的底、蓋間的內距離為箱高(H)。
6.3 瓦楞紙箱空箱承壓強度按GB4857.4-84《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壓力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平面壓力試驗。試樣制備時,用膠粘帶、金屬釘或粘合劑封合,並將採用的方法寫在試驗報告內,試樣數量應不少於3只。
6.4 瓦楞紙箱耐衝擊強度按GB4867.5-84《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垂直衝擊跌落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試驗,跌落高度及順序按GB4857.5-84附錄A或供需雙方商定,試樣數量應不少於3只。
6.5 瓦楞紙箱抗轉載強度按GB4857.8-84《運輸懈裝件基本試驗六角滾筒試驗方法》的規定進行試驗,試驗強度指標按GB4857.8-84附錄A或由供需雙方根據貨物流通發問商定。
7 檢驗規則
7.1 出廠檢驗
7.1.1 生產廠應保証生產的紙箱符合本標準和訂貨合同的規定並經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出具合格証。
7.1.2 用戶有權以相同材料、相同工藝、相同規格的同一入庫日期的產品為一批,在交貨的同時按本標準和訂貨合同的規定進行驗收檢驗。
7.1.3 本標準5.1、5.3、5.5、5.6、5.7、5.8、5.9、5.10所列各項目按照表4的規定抽樣檢查,其中有兩荐不合格則該箱判為不合格。
7.1.4 從選樣中任取6個紙箱按本標準5.11及5.2中規定的紙板強度指標進行檢驗,按5.2對紙板進行檢驗,低於規定值10%或10%以上的,整批作為不合格品。
表4
批 量 第一批 第二批
抽樣數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抽樣數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小於281 5 0 3 5 3 4
281-500 5 0 3 5 3 4
501-1200 8 1 3 8 4 5
1201-3200 8 1 3 8 4 5
3201-10000 13 2 5 13 6 7
10000以上 13 2 5 13 6 7
7.1.5 按照具體產品用瓦楞紙箱的標準或其他技術文件的規定檢驗紙箱機械性能指標時,可任取3個以上的紙箱進行,以測定的平均值為該批紙箱的強度值,如無其他規定,低於規定值即為不合格。
7.2.1 新設計的瓦楞紙箱或製造瓦楞紙箱的材料有變動或再次投產的紙箱應進行型式檢驗。型式檢驗的項目根據內裝物的重量、特征、貯運狀況及設計的性能要求決定,或由供需雙方商定。
7.2.2 每件試樣都應按本標準5.1、5.3、5.4、5.5、5.6、5.8、5.9、5.10逐項檢驗合格后方可作為樣品。試驗數量應能滿足所需試驗項目的試驗要求,一秀般不少於7只。
7.2.3 試驗中應針對不合格項目對制箱材料、工藝及紙箱結構等進行改進,直至所試紙箱全部合格為止。
8 包裝、標誌、運輸和貯存
8.1 瓦楞紙箱的包裝方式和要求,由供需雙方商定。
8.2 瓦楞紙箱的運輸和貯存應避免受到雨淋、曝晒、受潮和污染。。倉儲時,距地面高度大於150mm。


附錄C
瓦楞紙箱抗壓強度
(參考件)

C.1 瓦楞紙箱抗壓強度值P(kgf/cm2)不應小於按下式所得的計算值:P=K·GH—h/h·s(kgf/cm2)
  式中:K—強度保險係數;
     G—瓦楞紙箱所裝貨物的重量,kg;
     g—箱高,cm;
     s—箱底面積,cm2;
C.2 強度係數K根據紙箱所裝貨物的貯存期和貯存條件決定。
  貯存期小於30天 K=1.6
  貯存期30天-100天 K=1.65
  貯存期100天以上 K=2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輕工業部包裝公司提出。
  本標準由輕工業部包裝科學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于謹、陶克敏、徐琦、郭連壁、張吼聲、劉岩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UDC676.874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箱 :676.76:621.798
Corrugated box for export products GB5033-85

  本標準適用於出口產品運輸包裝用瓦楞紙箱(以下簡稱瓦楞紙箱)。
1 種類
  按照瓦楞紙箱的包裝容量及所使用瓦楞紙板的種類,將瓦楞紙箱分為表1的8種。
種  類 最大總容量kg 最大尺寸(長、寬、高之和)mm 極限偏差
單瓦楞箱第1種 10 1000 +4-3
單瓦楞箱第2種 20 1400
單瓦楞箱第3種 30 1750 +5-3
單瓦楞箱第4種 40 2000
雙瓦楞箱第1種 20 1400 +4-3
雙瓦楞箱第2種 30 1750 +5-3
雙瓦楞箱第3種 40 2000
雙瓦楞箱第4種 50 2500
2 技術要求
2.1 材料
2.1.1 加工瓦楞紙箱使用GB5034-85《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中規定的瓦楞紙板。
2.1.2 釘合瓦楞紙箱使用16-18號帶有鍍層的金屬扁絲,金屬扁絲不許有龜裂或使用上的缺點。
2.1.3 粘合瓦楞紙箱使用聚乙酸乙烯乳液或具有粘合效果的其他粘合劑。
2.2 質量
2.2.1 箱體方正,表面潔淨,不許有明顯的外觀不良和其他使用上的缺點。
2.2.2 瓦楞紙箱的搭接寬度不小於30mm。紙箱釘合採用斜釘或橫釘。箱釘排列整齊,距離均勻。雙釘釘距不大於75mm,單釘釘距不大於55mm,頭、尾釘距離壓痕中線不大於20mm,箱釘必須完全釘在接頭上。
2.2.3 瓦楞紙箱的承壓能力要符合產品及運輸環節的要求。
2.3 瓦楞紙箱成形后,瓦楞紙板的厚度不小於GB5034-85所規定的相應楞型高度的下限數值。
3 結構、尺寸
3.1 瓦楞紙箱的結構以“對口蓋箱”為基本形式,也可採用其他形式的瓦楞紙箱。
3.2 瓦楞紙箱的規格尺寸要符合GB4892-85《硬質直方體運輸包裝尺寸系列》的要求。
4 驗收規則
4.1 瓦楞紙箱應成批交貨。生產廠保証出廠的瓦楞紙箱符合本標準的規定,並出具合格証。
4.2 需貨方按本標準進行驗收,當發現基本項指標不符合標準要求時,可對不合格的指標進行複查。
4.3 若內尺寸、厚度及耐破度、戳穿強度、邊壓強度、粘合強度、水分有一項不符合村標準時,或其他指標不符合本標準的紙箱數多於10%時,則該批紙箱為不合格品。
5 標誌、包裝、運輸、儲存
5.1 紙箱貯運標誌按GB191-85《包裝儲運圖示標誌》的規定執行,危險品標誌按GB190-85《危險貨物包裝標誌》的規定執行。
5.2 生產廠應根據用戶要求對瓦楞紙箱進行包裝。
5.3 保証瓦楞紙箱在運輸過程中不直接受雨雪、暴晒和污染的影響。裝卸時不得從高處扔下,不得使用有損產品質量的工具。
5.4 儲存倉庫應保持通風乾燥,短期露天存放必須有良好的苫、墊防護措施。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經濟貿易部提出。
  本標準由中國出口商品包裝研究所及天津分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沙人玉、郭連壁、宮應選。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行業標準
出口商品運輸包裝瓦楞紙箱檢驗規程 SN/T0262-93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of transport packaging for
export xommodities-Corrugatde fiberboard box

1 主題內容與適用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出口商品運輸包裝瓦楞紙箱的技術要求、檢驗項目、抽樣與檢驗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海運、陸運及空運出口商品包裝用單瓦楞、雙瓦楞紙箱(簡稱瓦楞紙箱)的檢驗。
2 引用標準
  GB191 包裝儲運圖示標誌
  GB450 紙和紙板試樣的採取
  GB462 紙和紙板水分的測定法
  GB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於連續批的檢查)
  GB4857.2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溫濕度調節處理
  GB4857.3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堆碼試驗方法
  GB4857.4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壓力試驗方法
  GB4857.5 運輸包裝件基本試驗 垂直衝擊跌落試驗方法
  GB5033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箱
  GB5034 出口產品包裝用瓦楞紙板
  GB6543 瓦楞紙箱
  GB6544 瓦楞紙板
  GB6545 瓦楞紙板 耐破強度的測定方法
  GB6546 瓦楞紙板 邊壓強度的測定方法
  GB6547 瓦楞紙板 厚度的測定方法
  GB6548 瓦楞紙板 粘合強度的測定方法
  GB9174 一般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
  ZBA87001.2 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檢驗規程 性能檢驗
3 分類
3.1 按照最大內綜合尺寸、內裝物的最大質量及使用瓦楞紙板的種類,將瓦楞紙箱分為八種(見表1)。
4抽樣
4.1 抽樣準則
  外觀檢驗抽樣參照GB2828;性能檢驗抽樣參照ZBA87001.2。
表1
種   類 內裝物最大質量kg 最大內綜合尺寸mm
單瓦楞箱 第一種 10 1000
第二種 20 1400
第三種 30 1750
第四種 40 2000
雙瓦楞箱 第一種 20 1400
第二種 30 1750
第三種 40 2000
第四種 50 2500
注:當瓦楞紙箱最大內綜合尺寸和最大質量不在同一種類時,應選其中高種類。
4.2 檢驗批
  以同一原材料、同一結構、同一工藝加工的瓦楞紙箱為一檢驗批,最大批量為2.5萬個。
4.3 抽樣數量
4.3.1 外觀檢驗抽樣數見表2。
表2
批量 輕缺陷樣箱數 重缺陷樣箱數
<51 5 5
51-90 5 5
91-150 8 5
151-280 13 5
281-500 20 5
501-1200 32 5
1201-2500 50  
4.3.2 性能檢驗、型式檢驗抽樣數見表3。
表3
檢驗類別 檢驗項目 抽樣數量,個
性能檢驗  邊壓、戳穿、耐破、粘合強度試驗 合計不少於3個
 抗壓力試驗 3
型式檢驗  堆碼試驗 3
 垂直衝擊跌落試驗 3
  外觀檢驗樣箱從同一檢驗批的產品中隨機抽取,重缺陷樣箱從輕缺陷箱檢驗的樣箱中隨機抽取;性能檢驗樣箱從外觀檢驗合格的樣箱中抽取。
5 檢驗
5.1 外觀檢驗
5.1.1 檢驗項目
5.1.1.1 輕缺陷:標誌、印刷、壓痕線、刀口、箱釘、接合、裱合、搖蓋耐折。
5.1.1.2 重缺:內尺寸、厚度、含水率。
5.1.2 檢驗方法及要求
5.1.2.1 外觀檢驗按表4規定逐項檢驗。
表4
項  目 技術要求 備  注
輕缺陷 標誌 按GB191規定 在紙箱上印有商檢部門規定的代碼、代號
印刷 箱面圖案、文字清晰正確、深淺一致、位置準確  
壓痕線 壓痕線寬:單瓦楞紙箱不大於12mm;雙瓦楞紙箱不大於17mm,折線居中,不得有裂破、斷線、重線等缺陷,箱上不得有多餘的壓痕線  
刀口 刀口無明顯毛刺,載刀口切口裡面紙裂損距邊不超過8mm或長不超過12mm。成箱后疊角漏洞直徑不超過5mm  
箱釘 箱釘使用帶有鍍層的低碳鋼扁絲,不應有鏽斑、剝層、龜裂或其它使用上的缺陷。間距均勻、單釘距不大於55mm,雙釘距不大於75mm。首尾釘至壓痕邊線的距離為13±7mm.釘合接縫處應釘牢、釘透,不得有疊釘、翹釘、不轉腳釘等缺陷 釘間距的量取是指兩釘相對處的距離
結合 釘合搭接舌寬為35-55mm,箱釘應沿搭接舌中線釘合,排列整齊,偏斜不超過5mm。粘合搭接舌寬不小於30mm,粘合劑應塗布均勻、充分、無溢出,粘合面剝離時面紙不他離。紙箱二片接頭對劉,其翦刀差;大型箱不大於7mm,中型箱不大於6mm;小型箱不大於4mm,箱體方正 剪刀差:最鄧結合部位上下端壓痕線處兩刀距離之差
裱合 箱面紙不許拼接、缺材、露楞、折皺、透膠、污跡。箱里紙拼接不得超過二拼,拼接頭處距搖蓋壓痕線不得小於30mm;脫膠面積每平方米不大於20cm2;大型箱楞斜不超過3個,中、小型箱楞斜不超過2個 粘合劑系澱粉粘合劑或其它具有同等效果的粘合劑,不得使用硅酸鈉。脫膠面積指紙板未粘合或假粘合部分
搖蓋耐折 紙箱支撐成型后,搖蓋開合270度,往復三次,面紙、里紙無裂縫  
重缺陷 內尺寸 技術要求 紙箱支撐成型,相鄰面夾角成90°,用內徑尺在搭接舌上距箱口50mm處分別量取箱長和箱寬,以箱底與箱頂兩內搖蓋間的距離量取箱高
箱型 大 中 小
長、寬、高單項極限偏差,mm +5-3 +4-3 +3-2
厚度 單瓦楞箱板 雙瓦楞箱板 厚度是指瓦楞紙板上下面間的距離按GB6547檢測
A ≥4.5 A.A ≥9.0
C ≥3.5 A.C ≥8.0
B ≥2.5 C.B ≥6.0
E ≥1.1 C.C ≥7.0
    A.B ≥7.0
含水率 瓦楞紙箱含水率應為12%±4% 用快速水分測定法或烘箱測定法檢驗
注:大、中、小型箱內綜合尺寸分別為:大於或等於2000mm、小於2000mm而大於1000mm、小於或等於1000mm。
5.1.2.2 含水率檢驗
5.1.2.2.1 檢驗儀器:感量為0.001g的天平、鋁盒或稱量瓶、乾燥瓶、可控制在100-105℃的烘箱以及快速水分測定儀。
5.1.2.2.2 快速水分測定法:用快速水分儀在每個箱不同部位測量4個點,最後求其5個要箱的平均值。
使用快速水分測定儀時,儀器應事前進行校正。當產生疑異時,則用烘箱法測定含水率。
5.1.2.2.3 烘箱測定法:從每一個樣箱的不同部位,稱取約50g試樣(精確到0.001g),撕成小薄片置於已知質量的稱量瓶(或鋁盒)中,在100-105℃的烘箱內,烘乾到恆重。每次稱量應準確至0.001g。
含水率按公式(1)計算:
  X=m1-m2/m1×100%……(1)
式中:X—含水率;
m1—乾燥前試樣質量·g;
m2—乾燥后試樣質量·g。
5.1.3 外觀檢驗批合格準則
  外觀檢驗批合格準則,按表5規定。
5.1.3.1 重缺陷只要有一項不合格時,該樣箱為不合格;五個要箱中只要出現兩個樣箱不合格,則該批外觀檢驗不合格。
5.1.3.2 輕、重缺陷個數小於或等於合格判定數,則該批外觀檢驗合格;若等於或大於不合格判定數,則該批外觀檢驗不合格。
表5 指不合格項數
樣箱數個 輕重缺陷個數
合格判定數 不合格判定數
5 5 6
8 7 8
13 10 11
20 14 15
32 21 22
50 21 22
5.2 性能檢驗
5.2.1 檢驗項目
 邊壓強度、耐破強度、戳穿強度、粘合強度、抗壓力試驗。
5.2.2 預處理條件及試驗環境
  試樣按GB4857.2規定,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環境中預處理24h,並在此條件下進行試驗。
5.2.3 試樣的載取
  取三個經溫、濕度處理的樣箱,用於載取邊壓、戳穿、耐破、粘合強度試驗的樣塊。
  戳穿試驗樣塊12塊:從每個樣箱壁上載取4塊,不小於(175×175)mm的試樣;
  耐破試驗樣塊12塊:從每個樣條壁上載取4塊不大於(140×140)mm、無水印、折痕或明顯損傷的試樣;
  粘合試驗樣12塊,從每個樣箱壁上載取4塊,瓦楞方向為短邊(25×80)mm,誤差±1mm的試樣;
  邊壓試驗樣塊9塊:從每個樣箱無機械壓痕、印刷痕跡和損坏的部位,載取3塊,瓦楞方向為短邊(25×100)mm,誤差±0.5mm的試樣。
5.2.4 邊壓強度試驗
5.2.4.1 試驗方法
  按GB6546進行,以所測值的算朮平均值為邊壓強度值,以M/m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4.2 試驗合格準則
  不低於表6的規定,其中鮮果、蔬菜類、冷凍品類和易碎商品類(除集裝箱運輸外)的瓦楞紙箱應不低於表6第三種規定。
表6
項目種類 內裝物最大質量kg 最大內綜合尺寸mm 耐破強度KPa(kgf/cm2) 戳穿強度J(kgf.·cm 邊壓強度(kgf/cm 粘合強度N/m(kgf/10cm楞)
單瓦楞紙 第一種 10 1000 7.85×103(8) 4.90(50) 3.92×103(4) 5.88×102(6)
第二種 20 1400 1.18×103(12) 6.37(65) 4.90×103(5) 5.88×102(6)
第三種 30 1750 1.57×103(16) 8.34(85) 5.83×103(6) 5.88×102(6)
第四種 40 2000 1.96×103(20) 9.81(100) 6.86×103(7) 5.88×102(6)
雙瓦楞紙 第一種 20 1400 1.18×103(12) 8.83(90) 5.83×103(6) 5.88×102(6)
第二種 20 1750 1.57×103(16) 10.3(105) 6.85×103(7) 5.88×102(6)
第三種 40 2000 1.96×103(20) 12.3(125) 7.84×103(8) 5.88×102(6)
第四種 50 2500 2.55×103(26) 13.7(140) 8.82×103(9) 5.88×102(6)
5.2.5 耐破強度試驗
5.2.5.1 試驗方法按GB6545進行,以每個樣箱各2塊試樣正、反面貼向膠膜進行測試,以所測值的算朮平均值為耐破強度值,以KPa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5.2 試驗合格準則按5.2.4.2規定。
5.2.6 戳穿強度試驗
5.2.6.1 試驗方法按GB2679.7進行,以每個樣箱的4塊試樣以正面、反面,縱向、橫向進行測試,以所測值的算朮平均值為戳穿強度值,以J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6.2 試驗合格準則按5.2.4.2之規定。
5.2.7 粘合強度試驗
5.2.7.1 試驗方法按GB6548進行,以每個樣箱各2塊試樣進行楞峰和麵紙,楞峰和里紙剝離試驗,以所測值的算朮平均值為粘合強度值,以N/m楞表示,取三位有效數字。
5.2.7.2 試驗合格準則按5.2.4.2之規定。
5.2.8 抗壓力試驗
5.2.8.1 試驗方法
  按GB4857.4進行,堆碼高度3m,抗壓力值應按公式(2)計算:
  P=K·G(H/h-1)×9.8……(2)
  式中:P—抗壓力值,N;
K—劣變係數(強度係數),見表7;
G—單件包裝毛重;kg;
H—堆積高度,m;
h—箱高,m;
H/h—取整數位。
表7
貯存期 小於30天 30天-100天 100天以上
劣變係數K 1.6 1.65 2
注:劣變係數(強度係數)K根據紙箱所裝貨物的貯存期和貯存條件決定。
5.2.8.2 試驗合格準則
  當試樣測定值均大於抗壓力值P時,該項試驗為合格。若有一個樣箱不合格,則該項試驗不合格。
5.2.9 性能檢驗批合格準則
  性能檢驗項目全部合格時,則性能檢驗判為合格,若出現一項不合格時,則性能檢驗判為不合格。
5.3 型式檢驗
5.3.1 檢驗項目
  堆碼試驗,垂直衝擊跌落試驗。
5.3.2 檢驗要求
  出現下列情況時,可進行瓦楞紙箱運輸包裝件的型式檢驗;
  a.使用原材料,設計結構或加工工藝變動時;
  b.供需雙方提出要求時;
  c.其它需要時。
5.3.3 堆碼試驗
5.3.3.1 按GB4857.2規定,試樣在溫度23±2℃,相對濕度50%±5%下預處理24h,並在此條件下試驗。
5.3.3.2 試驗方法
  按GB4857.3規定,堆碼質量按公式(3)計算:
  M0=K(H/h-1)·M1……(3)
  式中:M0—紙箱上施加的堆碼總質量,kg;
M1—單個包裝件毛重,kg;
H—堆碼高度,m;
H/h—取整數位。
5.3.3.3 試驗合格準則:樣箱均不倒塌、無破損、該項試驗為合格。若有一個樣箱不合格,該項試驗判為不合格。
5.3.4 垂直衝擊跌落試驗
5.3.4.1 預處理條件按5.3.3.1。
5.3.4.2 試驗按GB4857.5進行。跌落高度及跌落順序按GB4857.5附錄A規定。
5.3.4.3 試驗合格準則:樣箱均無破損、內裝物無撒漏,該項試驗為合格。其中有一個樣箱不合格,該項試驗判不合格。
5.3.5 型式檢驗合格準則
  兩項試驗均合格,該型式檢驗判為合格。若有一項不合格,則型式檢驗判為不合格。
6 判定總則
  外觀檢驗、性能檢驗及進行型式檢驗2均合格,則該檢驗批為合格;只要出現一項不合格,則該檢驗批為不合格。
   附加說明: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局提出。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遼寧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李峰、付憶榮、賀虹晨。
圖1-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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